备案受益所有人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26-04-10 16:22:54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备案受益所有人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受益所有人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目前,内资公司、内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这五种主体类型(下称“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后续根据情况变化可能对备案主体范围进行调整。

Q2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考虑到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简单,为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填报负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备案主体,可以在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Q3备案主体应当在何时备案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2024年1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补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