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性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名称 |
征收依据文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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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费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1.基本养老保险(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用人单位(含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1.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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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1.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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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1.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单位缴费比例:常州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江苏省0.2%-1.9%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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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1.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单位缴费比例为0.8%。2.从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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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常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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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 |
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 |
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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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 号 )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 以下 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
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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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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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
电视机13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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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已建立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办满一年的单位 |
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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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 |
我省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
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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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
按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市区(含武进区、新北区)每平方米110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每平方米1000元,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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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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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收入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
现有排污单位;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为缴费主体。 |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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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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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理费(市区) |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1〕150号) |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其他区县按当地政策执行) |
生活垃圾,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其他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口等)每人每月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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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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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