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支出税务扣除规定

日期:2024-05-14 17:35:01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借款利息支出税务扣除规定


01

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

【案例1】非金融企业A向金融企业B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6%。年利息费用60万元(1000×6%)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02

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案例2】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C(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年利息费用=1000×8%=80(万元);

扣除限额=1000×6%=60(万元);

80万元>60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60万元。

渠道三: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案例3】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对非金融企业A的权益性投资额为1000万。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借款25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年利息费用=2500×8%=200(万元);

扣除限额=1000×2×6%=120(万元),双限额。

200万元>120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120万元。

渠道四:向自然人借款

情形一: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参照渠道三的扣除限额。

情形二:向除情形一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照渠道二的扣除限额。

①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渠道五: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